济食药监〔2010〕81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药监械〔201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食药监械〔2010〕14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发放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标注内容,将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如:II、III类:6820普通诊察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涉及特殊管理品种需除外的则加括号。如:II、III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除外);II、III类: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除外)。
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范围标注为:III类:6822-1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及护理用液(塑性角膜接触镜除外)。
塑性角膜接触镜的经营范围标注为:III类:6822-1塑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
助听器的经营范围标注为:II类:6846-5助听器。
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范围标注为:II、III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各市局在受理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换证事项时,应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经营或拟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证(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生产企业或代理经营单位的原印印章),依注册证登载的内容结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确定列明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上报省局的申请材料应同时附注册证复印件。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局陆续收到部分省(区、市)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载事项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营范围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同时经营类代号名称相同、管理类别不同的医疗器械时,应将各管理类别一并列出。
二、关于注册地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上“注册地址”一项,应填写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
三、关于证号编制
证号统一由各省(区、市)的汉字简称加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为地(市、州)代码,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发证机关自行编制的所发许可证的顺序号;到期换证时,沿用原证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