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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06-30 访问次数: 字体:

济食药监〔2011〕108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下一步隐形眼镜生产经营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辖区内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从事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生产的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加大突击性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未取得注册证生产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的行为。
    二、继续保持对无证经营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及经营未经注册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监管的高压态势,结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监督检查的通知》(鲁食药监械〔2011〕60号)、市局《关于开展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济食药监械〔2011〕32号),同时结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强化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市场的治理,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市场秩序,保障此类产品使用的安全性。
    三、加强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监测。对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行为的及时跟踪调查,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网站依法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其他工作要求和检查总结及统计报表均按照《关于开展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济食药监〔2011〕32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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