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媒体对我市个别餐饮服务单位涉嫌经营河豚鱼进行报道。目前春节临近,为有效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使广大市民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3年第1号警示信息—严禁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预防食用中毒。
一、河豚鱼简介
河豚鱼又名鲀,或称鲢鲃鱼,民间将江湖中的河豚鱼幼鱼称为浜鱼、鲃鱼。河豚鱼身体浑圆,头胸部大腹尾部小,背上有鲜艳的斑纹或色彩,体表无鳞,光滑或有细刺,有明显的门牙上下各两枚。
二、中毒原因及表现
河豚鱼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河豚毒素,且毒性稳定,经100℃8小时炒煮以及盐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毒性相当于剧毒药品氰化钠的1250倍。河豚鱼中毒一般出现在进食后半小时到三个小时内。发病起初症状是手指、口唇、舌尖麻木,有刺痛感。继而发展到四肢麻痹和全身软瘫,心率由加速而变缓慢,血压下降,瞳孔先收缩而后放大,重症患者因呼吸衰竭而死亡。目前对河豚毒素尚无有效的解毒药物。
三、发生中毒后的应急处理
除洗胃催吐外,应早期应用左旋半胱氨酸点滴。
四、预防措施
1.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采购索证索票、验货与台账登记制度,切勿违法经营河豚鱼,发现河豚鱼应妥善处理,切勿随意丢弃。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有关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品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经营河豚鱼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2.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河豚鱼。误食河豚鱼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消费者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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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