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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9-29 访问次数: 字体:

济食药监〔2013〕110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局机关各处室: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是指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举办会议或讲座等形式推介、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当前保健食品会销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为规范保健食品会销行为,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济南市辖区内举办保健食品会销,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二、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在注册地址举办会销,可以进行现场销售;在注册地址外举办会销,只能推介,不得进行现场销售。
    三、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在济南市辖区内举办会销。
    四、事前报告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报告频次
    在注册地址内,会销品种不变,实行半年一报制度;在注册地址外,会销地点和品种不变,实行一月一报制度,须提供具体会销时间安排表;会销地点或品种变化的,实行一次一报制度。
    (二)报告时间
    会销举办者应在会销7个工作日前,向会销所在辖区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提交材料
    报告提交材料、受理地址等,可在365娱乐游戏官方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阅和下载。
    1.会销举办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会销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会销举办者单位公章。
    2.《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会销举办者单位公章。
    3.《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报告书》(见附件1)。
    4.《拟会销保健食品信息列表》(见附件2)。
    5.受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报告受理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会销报告的受理。收到会销举办者提交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举办条件的,发放《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证明》(见附件3)。
    (五)会销场地
    会销场地提供者应当告知会销举办者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事前报告。会销举办者须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证明》租(借)会销场地。场地提供者擅自向未取得《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证明》的会销举办者出租(借)场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现场要求
    会销举办者须在会销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加盖会销举办者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证明》及《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承诺书》(见附件4)。
    会销举办者应对会销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等。
    五、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会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会销现场、存货仓库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会销的保健食品是否与报告的产品相符,是否存在非法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未按要求事前报告,擅自进行会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在国家对保健食品会销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本通知由365娱乐游戏负责解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报告书》
          2.《拟会销保健食品信息列表》
          3.《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证明》
          4.《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承诺书》
          5.各县(市)区会议营销报告受理地址

 

                                               365娱乐游戏
                                                   2013年9月29日

附件: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5个附件.doc

/art2013929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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