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食药监药生〔2014〕7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局机关有关处室,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第一版第二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鲁食药监药注〔20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规定,《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第一版第二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制剂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检验和监督管理应遵循的法定依据,是保证制剂质量法定标准。各单位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确保制剂质量安全。
二、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本册制剂规范与原注册标准的变更情况,根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的变化,修订检验规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加相应的检验仪器。因执行制剂规范,需要变更影响制剂质量配制工艺的要按规定向市局提出补充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制剂配制工艺。
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已纳入本册制剂规范收载的品种,自2014年3月1日起要按本册制剂规范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报告,切实发挥保证制剂质量的技术支撑作用,同时,要做好对相关医疗机构制剂检验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监督实施制剂规范作为2014年重点工作,按照监管事权划分,加强对制剂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按时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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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4日
关于实施《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第一版第二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食药监药注﹝2014﹞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第一版第二册,以下简称《制剂规范》第二册)已经省局2013年第16号公告颁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制剂规范》第二册收载的品种,自施行之日起,原批准的同品种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同时废止。
二、各市局要督导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按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有关事宜的通知》(鲁食药监注﹝2012﹞260号)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执行。
三、各市局要及时收集《制剂规范》第二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