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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4-12-29 访问次数: 字体: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是对具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全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重点监管的信用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予以公示:一是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有关行政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五是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或用特种皮毛动物肉源掺杂掺假的;六是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原料、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保健食品非法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是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九是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十是其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组织集中公布“黑名单”,公布期限不少于6个月。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涉及的产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公示期限等信息。期限届满时,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报送“黑名单”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后才能解除,而再次出现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则重新列入“黑名单”并再次公示。同时,“黑名单”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食安办拟定期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以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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