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箱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工作文件>>保健食品
?
?
关于开展全市保健食品GMP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跟踪检查的通知
济食药监保化〔2014〕78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10 访问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GMP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跟踪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GMP、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认证情况和监管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保健食品GMP、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跟踪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年内对全市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跟踪检查,特别是对以下六类企业重点检查或加大检查频次:1.新核发生产企业;2.剂型、类别相对较多、工艺流程相对复杂的生产企业;3.易非法添加违禁药物保健食品和易使用禁限用物质类化妆品生产企业;4.使用41种重点原辅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5.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6.去年以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检查要点
  (一)保健食品GMP的检查要点 
  根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主要抓好现场检查和文件检查两个环节。检查场所主要包括仓库(原辅料库、成品库、包材库、标签库等)、质检室(仪器室、理化室、微生物检验室、留样室等)、生产车间(前处理车间、制剂车间)、制水间、空调净化机组间等;文件检查对重点原辅料、重点产品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存疑问题进行针对性检查,主要针对机构与人员、物料管理、生产控制、企业定期自查留存资料及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检查要点
  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主要对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厂房设施、生产过程、原料和包装材料、成品贮存管理、质量管理、人员资质及卫生7个方面对照检查。
  三、检查目的
  根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是否有不合格的项目,是否有不按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是否有擅自更改工艺配方,是否有夸大宣传等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落实了《济南市保健食品企业定期自查制度》,是否对稳定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提出并落实整改举措。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责令整改意见,并跟踪复查;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四、任务分工
  市局负责安排协调全市保健食品GMP、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跟踪检查工作,对各管辖单位跟踪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对部分企业组织实施GMP、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跟踪或飞行检查;各县(市)区局、高新市场监管局和稽查支队按照日常监管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保健食品GMP、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跟踪检查。
  五、时间安排
  全市跟踪检查工作于10月底前结束,各县(市)区局、高新市场监管局和稽查支队根据本辖区实际合理安排检查时间,确保在10月30日前完成对管辖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并将跟踪检查工作报告报市局保化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保健食品GMP、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跟踪检查是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各项规定、落实企业第一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统筹制定跟踪检查计划。对管辖企业相对较多的单位,市局将重点跟踪,必要时加大督导频次。各单位要将跟踪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报告及记录、限期改正通知、复查情况、相关处罚文件等材料整理归档,并纳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管理。
  (二)严格标准,抓好落实。跟踪检查程序和要求参照保健食品GMP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尽可能实施生产状态下的动态跟踪检查。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企业定期自查情况报表,采取灵活、有效的检查方式开展跟踪检查。要明确检查要求、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实施跟踪检查,每个检查组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要边工作、边探索、边完善,力争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市局将不定期督查跟踪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查阅监管档案,抽查相关企业,并核实工作进度。
  (三)严肃纪律,廉洁执法。跟踪检查过程中要遵守现场检查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以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廉洁执法要求落到实处。
  

                                                                            365娱乐游戏
                                                                                 2014年6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
相关文章
· (2014-05-13)
· (2014-05-05)
· (2014-05-05)
· (2014-05-05)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