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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2014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
济食药监药生〔2014〕89号
信息来源:药品生产监管处 发布日期:2014-08-01 访问次数: 字体:

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标准提高工作,已列入《山东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按照省局《关于制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标准提高计划的通知》要求,去年下发了2013—2015年分年度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标准提高任务分配计划,根据任务计划安排,今年要继续做好2014年医疗机构制剂标准提高工作,现将《2014年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标准提高任务》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标准提高专家意见》下发给你们,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合理制定计划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制剂标准提高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抓好制剂标准提高工作。认真总结去年任务完成情况,深刻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今年任务品种进行全面梳理,按照下发的任务目录制定标准提高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积极做好工作协调,确保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提高任务。

  二、明确要求,有序开展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优先提高“质量标准合理、临床使用量大”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或市药检所联系,严格按照审核意见开展相关研究,制定提高后的标准,确保制剂质量标准可控。对没有按期完成标准提高的品种,如期不得继续配制,属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有安全隐患的,到期将不予再注册。对无临床使用需求的品种,且多年不配制的,医疗机构可提出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申请。

  三、加强领导,按时完成标准提高任务

  2014年全市共有234个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标准提高品种,时间紧任务重,市药检所要在做好日常检验工作的同时合理调配检验力量,对医疗机构报送的2013年未完成和2014年全部质量标准和样品,要及时进行复核检验,出具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并做好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监管,确保制剂质量安全

  各县(市)区局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制剂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执行批准后的质量标准,在检查中发现未按时执行新标准、新规定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安全。

 

  附件:2014年医疗机构制剂标准提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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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5日

 

 

    附件:2014年医疗机构制剂标准提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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