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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通知
济食药监保化〔2014〕104号
信息来源:保化处 发布日期:2014-08-27 访问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针对我市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常性间歇生产的现状,根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有关要求,决定对济南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车间非监管部门责令停产,连续停产拟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停产前须向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将企业停产情况及时备案存档。

  二、需恢复生产的,企业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对生产环境、空气净化系统、所用原料、生产设备和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进行验证,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并将拟复产时间和自查情况向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各管辖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掌握企业停产、复产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督,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行为。

  附件: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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