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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30 访问次数: 字体: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5年第43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经研究,现将我省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1日起,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适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不再适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等其他规定。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时,注册申请提交材料第13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提交材料第15项),按照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附件1)进行申报。第三类产品按照国家总局《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执行。

  三、检查组应当依据指导原则对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建议结论,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三种情况。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仅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符合比例不超过全部一般项10%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不符合比例超过全部一般项10%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检查”。以上事项均应去除合理缺项。

  如无举报、纠纷等特殊情况,监管部门不再对检查组提交的建议结论和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核。

  四、检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原审查部门(二类产品为当地市局,三类产品为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一次性提交整改后复查申请、整改报告和整改证明材料。此6个月整改时间不计入注册现场核查时间,也不计入注册审评时间。整改项涉及核对现场的,审查部门可进行现场复查,不需要现场核对的,可只进行资料复查。全部项目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检查”。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申请和整改报告的,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检查”。复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以上规定,国家总局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请点击下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表4

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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