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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食药监餐饮〔2015〕109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8-28 访问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开办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规范开办人食品加工经营行为,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

  二、本通知仅适用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不能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校外托管场所。

  三、校外托管场所开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四、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实行“登记管理、星级公示”的管理制度,星级评定采用五星制。对纳入登记管理的,发放《济南市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公示栏》(附件1),建立校外托管场所登记档案。

  五、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食品安全条件:

  1.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

  2.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

  3.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配备三防设施并正常使用;

  4.食品处理区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满足需要的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

  5.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6.设有正常运转的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餐用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方法提倡使用热力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7.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不得再次利用,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凉菜、生食海产品,豆角(四季豆)、豆浆、裱花蛋糕、现榨饮料、冷饮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

  9.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人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食品留样、应急处置等制度,严把进货关,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要专人负责、到有资质的单位定点采购,做好采购记录和索证索票工作,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其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及其原料;

  10.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落实五病调离制度,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设有1名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11.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在食品加工经营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分餐时佩戴口罩,每年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六、登记事项:

  1.校外托管场所名称、场所和属地。校外托管场所名称可以申请使用专用名称,做到文明规范;开办场所是指校外托管场所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登记的开办场所只能为一处;属地指校外托管场所所在地隶属的街道办事处。

  2.开办人和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3.开办规模及学生来源。开办规模是指校外托管场所一次最多可容纳就餐的实际人数;学生来源主要指就餐学生所在学校及人数。

  4.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指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姓名、健康查体、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情况。

  5.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留样、三防等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数量及状况。

  七、登记程序:

  (一)提交材料。开办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济南市校外托管场所登记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开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供居住证及复印件);

  3.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复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培训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5.开办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6.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证明或自来水公司收费凭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申请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内容填写不达标的,一次性告知,修改完善后及时予以受理。  

  (三)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受理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验收,并当场填写《济南市校外托管场所监督检查表》(附件3),签署结论或意见,评星定级,交校外托管场所开办人签字确认。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予以登记。

  (四)事项变更。校外托管场所名称、开办人变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开办场所变更的,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五)注销登记。开办人停止校外托管场所经营的,应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销登记。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予以注销登记。

  (六)登记编号。县(市)区6位行政区划代码+监管所2位代码+4位年份数+4位发证顺序编号。

  八、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校外托管场所,及时更换星级等次。每学期开学前10日内,在各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和网站公示登记的校外托管场所名单、星级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凡发现校外托管场所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督促整改。对登记后擅自改变登记条件、存在突出问题屡教不改、擅自伪造更改星级的校外托管场所,应注销其登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十一、提倡、鼓励在商用房中开办校外托管场所,以便纳入正常餐饮服务单位予以监管。

  附件:1.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公示栏

        2.济南市校外托管场所登记申请表

        3.济南市校外托管场所监督检查表

 

 

 

 

 

    附件2登记申请表 

    附件3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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