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第三季度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任务中,检出济南槐荫于家糁馆购进使用的1批次辣椒咸菜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辣椒咸菜
购进日期:2017年7月24日
不合格问题:糖精钠、苯甲酸及其钠盐超出限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槐)食药监食罚〔2017〕370104085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该批次不合格的辣椒咸菜采购自槐荫济丰酱菜店的散装咸菜,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单位表示以后将在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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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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