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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1-02 访问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食品安全,365娱乐游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济南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12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办法》的调整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企业,下同)的自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的制定目的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助于企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落实监管责任,有助于监管部门实施“网格化、标准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

  (三)提升监管效能,有助于突出问题导向和监管重点,有效施策,确保食品安全。

  四、《办法》的具体内容

  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食品生产活动开展自查,做好相关记录,提前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层面。企业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性自查和报告频次不低于区、市局确定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发生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行业共性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时,及时专门自查。自查内容涵盖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情况,原辅料进货查验、过程控制、贮存管理、问题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检验能力和产品合格放行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状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就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二)监管层面。辖区监管部门应现场核查企业自查、整改完成情况。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企业召开自查报告会,开展风险会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对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或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情况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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