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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济南普利分公司食品安全经营综合评价情况的函
济食药监函〔2017〕23号
信息来源:食品流通处 发布日期:2017-07-20 访问次数: 字体:

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济南普利分公司:

  根据我局监督大中型商超实施良好经营规范工作安排,结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大中型商场超市放心肉菜公开评价的工作方案》要求,我局于2017年62日至20177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开展了对你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合规性、食品(含肉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规知晓水平、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评价情况函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管理合规性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七条、《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七条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部分冷藏冷冻设备无日常检查痕迹和温度公示(海参销售区),不符合《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中6.46.7条款关于温度控制相关要求。

  3.个别预包装食品分装销售(进口冷冻肉)未公示原食品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中6.9条款中分装食品有关要求。

  4.个别散装食品(烤鳗鱼)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8条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中6.8条款中关于散装食品销售的要求。

  5.制售食品加工间设计和布局不合理(未与生鲜肉产品分割和销售区域有效分隔),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4.1设计和布局的有关要求。

  6.制售食品存储区域内原料和成品、半成品混放,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5.1.8.3条款中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

  7.制售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贮藏和使用未设专人管理,未建立原料和添加剂的领取使用记录,不符合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7.2.67.3.3条款要求。

  8.部分食用农产品产地公示混乱,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34条关于公示食用农产品信息的要求。

  二、食品(含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按照《2017年第一次大中型超市评价监督抽检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于620日开始分别对参与本次评价的10家商超销售食品(含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采取专项监督抽检的方式进行了抽样检验,在你公司抽检批次为27批次,检测项目统一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大中型商场超市放心肉菜公开评价的工作方案》(鲁食药监食二函〔201727号)确定的检验项目。检测结果为:1批次西芹不合格,合格率为96.29%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规知晓水平

  629日,我局组织参与本次综合评价的10家商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法规知晓水平统一考核,考核方式为统一闭卷考试,内容为2016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共有48人参加考试,你公司3人参加,成绩分别为:60分、62分、79分,平均成绩为67分。此外,有2人因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按要求不得进入考场,视为缺考。

  四、诚信经营

  1.满意度调查。

  我局通过网络问卷的方式,对你公司社会满意度开展了调查,调查问卷采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大中型商超放心肉菜公开评价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电子版,调查内容分“现场自制食品质量、预包装食品质量、散装食品质量、鲜活食品质量及新鲜度、蔬菜水果质量及新鲜度、卫生(含员工仪容仪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关注度”等7个方面,调查时间为6239时至6299时。截止到投票结束,共收到对你公司有效投票281份,其中非常满意65.99%、满意29.84%、一般3.56%、不满意0.61%

  2.评价期间受处罚情况。

  评价期间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上述检查评价情况我局将通报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你公司对评价中指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要向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我局近日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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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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