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剂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1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13年7月1日前,将甲丙氨酯制剂召回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及监督销毁情况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高超
电话:666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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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1日
附件:附件1:撤销的批件名单.doc
附件:附2:表格.doc
附件:省局发文.doc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剂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