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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裁量基准的通知
济食药监发〔2016〕2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3-11 访问次数: 字体:

  JNCR-2016-0270001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规范执法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严格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食药监发〔2015〕29号)、《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化妆品)》(鲁食药监发〔2013〕15号)、《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鲁食药监发〔2015〕30号)、《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鲁食药监发〔2015〕48号)。其中,药品部分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修正)相应调整法条序号。
  该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
          3.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化妆品)
          4.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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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4日     

   发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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