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6-0270001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规范执法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严格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食药监发〔2015〕29号)、《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化妆品)》(鲁食药监发〔2013〕15号)、《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鲁食药监发〔2015〕30号)、《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鲁食药监发〔2015〕48号)。其中,药品部分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修正)相应调整法条序号。 该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 3.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化妆品) 4.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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