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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3期 总第22期)

信息来源:综合协调督查处 发布日期:2017-10-25 访问次数: 字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7年转移地方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市3批次产品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洪范池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山泉水

()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饮用山泉水

生产日期:201762

不合格问题:铜绿假单胞菌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平)食药监食罚〔201706004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八)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造成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原因是:生产环境卫生不达标;生产设备、饮用水桶及桶盖消毒不彻底;重新启动生产设备时对管线和罐装头消毒冲洗不彻底。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公司已完成了整改,所生产的饮用山泉水经检验合格。

目前,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产品进行复查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济南市历城区鑫露源饮用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

()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桶装饮用水

生产日期:2017530

不合格问题:铜绿假单胞菌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历城)食药监食罚〔2017313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造成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原因是:消毒液配比浓度过低。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公司重新学习并掌握消毒液新的配比浓度,所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检验合格。

三、济南市历城区甘露思天然泉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

()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桶装饮用水

生产日期:201761

不合格问题:铜绿假单胞菌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平)食药监食罚〔2017314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造成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原因是:设备检修,更换过滤器等设备零件未彻底修整完毕。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公司已让工程维修小组对机器进行全方位检修,所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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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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