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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5期 总第24期)

信息来源:综合协调督查处 发布日期:2017-12-11 访问次数: 字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7年转移地方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市5批次产品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鑫地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饮用纯净水

购进日期:201788

不合格问题:铜绿假单胞菌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阳)食药监食罚〔2017016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造成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原因是:生产设备、饮用水桶及桶盖消毒不彻底,再重新启动生产设备时对管线和罐装头消毒冲洗不彻底。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公司已完成了整改,所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检验合格。

目前,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产品进行复查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济南市历城区万得福纯净水厂生产的萬得福饮用纯净水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得福饮用纯净水

生产日期:2017731

不合格问题:铜绿假单胞菌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历城)食药监食罚〔201703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造成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是:杀菌消毒用的臭氧发生器损坏,未能及时发现并更换,导致生产过程中杀菌消毒不彻底。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公司已完成了整改,所生产的得福饮用纯净水经检验合格。

三、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糕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阿胶糕

生产日期:2017628日、201781

不合格问题: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平)食药监食罚201702005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两个批次的不合格阿胶糕共计86盒,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公司产品开发人员在阿胶糕生产操作间内试制玫瑰花饼(糕点),期间使用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试制完后因清场不彻底,剩余原辅料混入上述两个批次产品中,造成两批次的阿胶糕中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该公司查明不合格原因后,及时向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对整改后生产的阿胶糕进行委托检验,检验结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该公司已恢复生产。

四、济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猪头肉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酱猪头肉

生产日期:2017820

不合格问题:商业无菌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猪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阳)食药监食罚2017022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结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减轻处罚的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对该公司作出没收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造成非商业无菌的原因是: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未按规定要求操作。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公司进行了整改并按照规定操作,所生产的酱猪头肉经检验合格。

五、济南明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豆沙包(红豆馅)和老面包

(一)样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迷你豆沙包(红豆馅)和老面包

生产日期:2017814日、2017815

不合格问题:脱氢乙酸和钠盐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生产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天)食药监食罚〔20171701003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天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公司自查,造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的原因是:配料员交接工作时失误,将一开始配好的配料二次添加脱氢乙酸。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公司已完成了整改,监督部门要求对生产的迷你豆沙包(红豆馅)和老面包对不合格项进行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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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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