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食药监〔2011〕107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相关内容变更后有关问题的复函》(鲁食药监械函字[201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在日常监管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相关内容变更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食药监械[2011]03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注册证相关内容变更后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械函[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并在日常监管中贯彻执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相关内容变更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械函[2011]2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相关内容变更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械安[2011]229号)收悉。你局建议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变更企业名称后,对标识原有证书编号内容的包装箱、说明书等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
经研究,现回复如下:对于由企业更名导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变更的情况,其标识原有证书编号内容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等材料,在已取得变更后的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尚未取得变更后的产品注册证期间,可继续使用;在已取得变更后的产品注册证后,不得继续使用。
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特此回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